刑事程序中的家属行动节点 访广东刑事律师庄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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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712 | 回复0 | 2026-10-9 15: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少家属在亲人被带走的当天,首先需要弄清的不是案情,而是人处于哪一种强制措施之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就刑事案件第一周家属可以推进的程序节点作了梳理。

概念界定

据庄丹丹律师介绍,家属在亲人被采取措施后,首先需要区分的是措施的性质。留置属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时采取的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两类措施在决定主体、期限以及家属可以参与的环节上均有差异,程序中对应的动作也不相同。因此家属的询问重点应当随措施性质调整。这也是刑事辩护工作的起点。

在委托问题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的还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上述规定构成第一周行动的基本依据。相关期限同样适用于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申请,可以作为跟进案件进展的时间参照。

一、措施性质决定家属行动边界

庄丹丹律师表示,家属在信息不完整时不宜先判断案件性质,而应先确认措施名称、决定机关与关押场所,并留意是否有书面文书。可核实的信息固定下来之后,后续的程序动作才有针对性,与办案机关沟通时也能把问题提得更为具体。在信息固定之后,家属与辩护人可以围绕具体节点分工,而不是反复讨论案件走向。

关于留置的常见疑问

有家属会问家人被留置怎么办。对此,庄丹丹律师提示,应先确认调查机关与所涉事项的性质,再判断可以委托的辩护人类型以及可以提出的申请。

二、委托与会见的程序节点

按照刑事诉讼法,委托的起点是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与罪名是否明确无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与案件有关情况。首次会见一般紧随委托展开,用于核对到案经过与讯问情况。会见获取的情况是后续变更申请与法律意见的主要来源,因此安排得越早越好。

代为委托的材料

在押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办理时应准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委托完成后由辩护人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变更强制措施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取保候审有四种法定情形,申请时需要逐项对照案件情况说明。办案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案件进入逮捕阶段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两条通道的启动主体不同,家属可以据此了解自己与辩护人各自应当做的工作。

家属可供配合的内容

庄丹丹律师提到,家属可以整理身份材料、社会关系与既往表现等可供核查的内容。若家属正在寻找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可留意对方是否具备侦查阶段的工作经验。

四、书面意见附卷的意义

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庄丹丹律师认为,书面意见便于办案机关查阅,也便于后续阶段衔接,是刑事辩护工作留痕的一种方式,能够把前期提出的争点清晰地传递下去。对家属而言,了解文书是否提交,也是跟进案件进展的一个具体抓手。

可观察的工作习惯

对正在比较广东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的委托人而言,辩护人是否形成规范文书、是否说明核查方式,属于可以观察的工作习惯。这类习惯在第一周就能看出一些端倪。

第一周之后的底稿

第一周形成的记录与申请文书,会成为后续阶段的底稿。案件推进到哪一步、哪些意见已经提出,都可以从中核对。

常见问题解答

1. 家属可以为在押的亲人委托辩护人吗?

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委托权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产生,无需等待案件进入下一阶段。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这些工作均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进行,属于侦查阶段的程序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涉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社会危险性、身体状况以及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申请时应将案件事实与相应情形逐条对应,形成可供核查的说明。说明越具体,判断越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如何处理?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程序第一周节点与依据

      

本文要点

1. 措施性质不同,家属可以参与的程序环节也不同。

2. 委托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产生,在押人员可由近亲属代为委托。

3. 取保候审应逐项对照四种法定情形,变更申请须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4. 侦查终结前的书面意见可以附卷,为后续阶段衔接提供基础。

5. 第一周的行动顺序为确认措施类型、代为委托、推动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提交书面意见。



【律师简介】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于广东广州,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民事诉讼与公司顾问。执业前曾任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五年,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并经选拔参加中法「百名司法官项目」赴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等地进修。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广州、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执业十四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二审改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程序结果,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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